7.2 锅炉


7.2.1 锅炉的油管、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,要经常检查,发现泄漏,及时消除。
7.2.2 人孔门、看火门、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他可燃物品。
7.2.3 燃油锅炉应保证低负荷时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,严格监视排烟温度,并定期吹灰,加强预热器蒸汽吹扫。
7.2.4 停炉后,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,发现异常,迅速分析,判断其原因。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,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。
7.2.5 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灭火装置。
7.2.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燃烧时,应立即停炉,停用送风机、吸风机。严密关闭烟道挡板、人孔门、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,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。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(水)阀,送入蒸汽(水)进行灭火。
7.2.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,应切断油源,用泡沫灭火器或黄砂进行灭火。
7.2.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,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,阀门应加锁。需要动火前,应分别在炉膛、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,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合格,方可动火。
7.2.9 凡经检修后(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)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,才可投入运行。
7.2.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,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,否则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。
7.2.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未投用的燃气管路,在投用前应重新试验。
7.2.12 燃(煤)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(煤)气置换,且经一定时间的燃(煤)气放散,然后做含氧量测试,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,均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即为合格,方可投入使用。
7.2.13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,应及时关闭燃(煤)气快关阀,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,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。
7.2.14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,开启燃(煤)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,注意保持燃(煤)气母管压力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。
7.2.15 应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,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,吹扫结束。
7.2.16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检修应符合本规程第7.1.15条、7.1.16条的规定。
7.2.17 燃(煤)气管道爆破损坏,应立即停用燃烧器,关闭燃(煤)气快关阀,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。
7.2.18 燃(煤)气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如火势不大,可用黄泥、石棉布、湿衣服等进行扑救。
    2 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(煤)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,应及时先停用燃(煤)气燃烧器,防止发生回火。
    3 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(煤)气管路。
7.2.19 静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如锅炉燃烧不完全,灰粒带有炭墨粒子,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。着火时,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。
    2 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,当温度异常时,应能向控制室报警,
    3 变压器一整流器组,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干式的。
 
条文说明
7.2 锅炉
7.2.1 锅炉环境温度较高、炽热物多,一旦漏油、漏粉,容易引起燃烧。
7.2.2 人孔门、看火门和防爆门周围温度较高,可燃物品受烘烤容易引起燃烧。
7.2.3 燃油雾化质量差,形成大颗粒油滴不能完全燃烧,黏结在尾部受热面上,会引起尾部受热面二次燃烧。
    长时间低负荷运行引起燃烧不良,使未完全燃烧的炭黑被烟气带到尾部,黏结在受热面上,如尾部漏风则外部空气进入,会发生尾部燃烧。排烟温度突然升高就表示有可能发生了尾部再燃烧,因此要严格监视排烟温度。定期吹灰目的是为了清除尾部炭黑油垢。
    油温、油压不稳定,特别是油压不稳,不能保证雾化质量,就不能保证良好地燃烧。合理调整风量目的是为了保证燃烧稳定。
7.2.4 尾部烟道温度不正常升高的原因:锅炉运行中燃烧不完全时,部分可燃物随着烟气进入尾部烟道,积存于烟道内或黏附在尾部受热面上,新鲜空气从关闭不严的烟、风挡板及各门孔进入尾部烟道,达到一定的温度,可燃物自行着火燃烧。如确认尾部烟道发生燃烧时,应向尾部烟道投入灭火装置,必要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。
7.2.5 燃油锅炉应优先采用造价低廉、技术可靠的固定蒸汽灭火系统。水蒸汽能冲淡燃烧区的可燃气体,降低空气中的含氧量,从而使燃烧不能持续。
7.2.6 目的是防止尾部发生燃烧,如发生燃烧应立即用蒸汽或水进行灭火。
7.2.7 燃油锅炉金属软管容易发生泄漏造成着火,为此在安装前应专人进行试压,运转时应加强巡视,发生泄漏应及时调换。如发生火灾立即进行灭火处理。
7.2.8 在燃气锅炉的炉膛内进行检修动火,为了防止炉膛内由于燃气阀门关闭不严密,可燃气体进入炉膛,动火引起燃爆,故必须将阀门关严,加装堵板可靠隔绝。动火之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含量测定,防止发生意外。
7.2.9 不得在经过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上进行检修等作业。
7.2.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在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后,应重新进行试验。
7.2.11 明确严密性试验有效期为三个月。
7.2.12 燃(煤)气中含氧量过高可能导致燃(煤)气爆炸。燃(煤)气气质不同,含氧量安全限值也不同。发电厂应根据燃(煤)气气质和有关标准,确定含氧量安全限值。
7.2.13 燃气锅炉停炉停燃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隔绝燃气来源,并将内部燃气吹扫干净。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燃气锅炉,必须打开四角排空管等,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。
7.2.14 燃(煤)气气体气质不同,输气管道压力也不同。发电厂应根据输气管道压力和有关标准,确定其管路氮气吹扫的压力限值。在向管道中注入氮气时,宜控制氮气流速、流量,保持输气管道压力不大于限值。
7.2.15 取样分析的要求。
7.2.16 7.1.15 条为燃机系统需动火检修时,办理动火工作票的规定;7.1.16条为燃气管道动火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。
7.2.17 燃(煤)气管道爆破的处理要求。燃(煤)气爆炸的原因与现象。
    (1) 原因:
              1)燃(煤)气压力骤降空气漏入管道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2)燃(煤)气压力调整不当,燃烧器发生回火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3)投入或停用燃(煤)气管道时置换操作不当,管道内积存空气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4)有外来火源或热源。
    (2) 现象:
             1)爆炸时发生巨响,常伴有火焰从爆炸裂缝处喷出。
             2)燃(煤)气压力剧烈波动或迅速下降。
             3)燃(煤)气流量急剧变化,顺燃(煤)气流动方向,若爆破地点在流量孔板前,则流量下降;若爆破地点在流量孔板后,则流量上升。
7.2.18 燃(煤)气着火的处理要求。着火的原因:燃(煤)气从管道法兰、阀门等不严密的接合面漏出,遇明火或高温着火燃烧。
7.2.19 可燃物质可能由锅炉过多燃料燃烧和不完全燃烧产生,固体和液体粒子会在电极表面沉积,静电除尘器内产生的电弧将引燃。
    安装温度探测器有益于静电除尘器火灾的早期预报。温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发生,应紧急停运静电除尘器装置。在发生火灾部位空气和燃料已被切断、静电除尘器已经停止运行且电源已切断的情况下,方可打开静电除尘器的门。如有必要可以使用水龙带进行扑救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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